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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專文】蔡英文應退選,留下美好的身影
賴清德18日上午突然正式登記參加民進黨總統初選,緊接著新台灣國策智庫發表應該是日前已做好的民調,賴清德居然大幅勝過蔡英文總統,對比藍營朱立倫、韓國瑜、王金平、吳敦義和無色的柯文哲,也出乎意料之外的,全部大小通殺,令人跌破一堆眼鏡,這比韓國瑜、盧秀燕分別當選高雄市、台中市長的「驚奇度」毫不遜色。藍紅營對賴清德突然參加民進黨內初選,且獲高民調,相信憤怒大於高興,而綠營擁英的「保皇派」,除了張大口直呼不敢相信外,生氣或戴以破壞團結之帽子,大有人在,當然也有人憂心忡忡,怕分裂了綠營,給中國國民黨或柯文哲撿便宜,本人「民報小編」王伯仁,覺得這些都不是問題,不揣簡陋獻上上中下三策,就敎於高明。
上策是蔡英文仔細客觀審酌事實,這星期不要去黨內登記參選,做台灣第一位女總統以後,瀟灑全身而退,留下美麗的身影,至少比馬英九的八年卻被凸臭,會令人懷念,也比阿扁八年卻陷牢獄之災,幸福多了,雖無台灣「民主先生」李登輝的豐功偉業,但也守住了「台灣共識」沒有仆地,在台灣歷史長河中,會留下不錯的評價,人生如此,夫復何憾?
初選各自努力 敗者努力輔選
中策是蔡英文和英粉們,以主觀代替客觀,認為現任總統尋求競選連任,是天經地義的事,綠營或民進黨應該會尊重此一鐡律,讓她贏得初選,進而參加大選而獲得連任。所以,本週她會如已宣佈之競選連任,去參加黨內初選登記,然後如陳菊所説「坐下來談」,或蘇貞昌所盼還有「轉圜餘地」,勸退賴清德。不過,民報小編可以鐡口直斷,賴清德既已勇於承擔,正式登記,他百分之百是不可能被勸退的,這不是關係500萬保證金的小事,而是關乎他的人格、信用問題,他若初選退了,從此無顏見江東父老,還有在台灣含羞忍辱繼續住下來的餘地嗎?所以他一定不會退,百分之百參加黨內初選,綠營父老假設怕分裂,在下建議英、德二人,來個君子淑女約定,初選各自努力以赴,贏的代表綠營選總統,沒贏的應允搭配選副總統,這樣子,避免反目相向,團結共為綠營爭正副總統大位,也可帶動立法委員選舉氣勢,至少要能保住過半江山,此為中計。
至於下計,不用多說,又分成兩層次,一是君子淑女之爭,贏的出線,沒贏的願賭服輸,不出惡言,不反目相向,給予對手尊重和襄助。第二層次則是等而下之,願賭不服輸,反目相向,有如仇寇,分散力量,那就是台灣民主歷史的罪人。
民報小編在下野人獻曝上中下策,敬供英、德兩位綠營最有可能出線之候選人參考,有句話耳熟能詳,但很多人常常忽略它的正確性和效用,那就是「時勢比人強」,不但提供給英、德兩位,對於藍、紅、白和其他各種顏色有意大位者,皆適用之,智愚自選,在下無權干預之。 專文屬作者個人意見,文責歸屬作者,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,不代表本報立場。
三中案開庭 汪海清:馬主席沒指示我
(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5日電)台北地方法院今天開庭審理三中案,就華夏股權交易案部分,被告汪海清到庭時說,接中投公司總經理第一天起,就認知要包裹出售,自己聽命董事長指示作業,「馬主席沒指示他」。
台北地檢署偵辦「三中案」及國民黨舊中央黨部大樓等案,7月10日依涉犯背信、證券交易法等罪嫌,起訴時任國民黨主席馬英九與中投公司前董事長張哲琛、中投公司前總經理汪海清。
北檢起訴的犯罪事實分為多個部分,包括民國94年12月24日華夏公司股權交易部分、95年2月至12月間中視公司股權交易部分、95年3月24日舊中央黨部大樓等。
華夏公司股權交易案中,北檢起訴指出,馬英九未經提報到國民黨中常會或中投公司、光華公司董事會討論下,就指示張哲琛、汪海清將華夏公司股權出售給余建新,違反中投、光華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等內部常規規定。
北檢認定,馬英九等3人在華夏公司、中視公司股權交易案中,違反國民黨黨章、中投、光華公司權責劃分等內部程序,逕行處分華夏公司股權,也設計非常規的不動產找補機制及合約條款,執行非常規的華夏公司債權債務執行方案(中投公司稱為天龍八步)財務工程,使中時集團前董事長余建新獲取鉅額價差;經統計,在非常規的「天龍八部」(財務工程)後,使中投、光華等公司受到4億9430萬多元的損害。
北院今天開庭傳汪海清到庭,就爭執、不爭執事項做整理。
汪海清就國民黨黨產與黨營事業的差別向法官說明;汪海清說,黨產是行政管理委員會負責,比如說舊黨部大樓,而黨營事業是中投、光華公司,這與一般公司不同,由行管會主委兼任中投、光華公司董事長,他是中投總經理,所以處理的是黨營事業的經營業務。
汪海清接著說,黨營事業的重大財產處分要不要送給黨主席批示,這不是中投、光華公司可以決定的,是由行管會主委決定,而且不是每一個交易案都會送給黨主席核定。
汪海清表示,處分華夏案是為了符合廣電法規定,而且華夏公司旗下的子公司,尤其是中視,經營狀況不佳,需要資金挹注否則無法經營,因此勢必要出售;就他所知,中投、光華公司在93年11月起就開始購入華夏股權,當時他未擔任總經理,那是行管會直接函文給中投、光華公司。
汪海清說,從接任總經理的那一天開始,他的認知就是要包裹出售華夏公司股權,從來沒有在94年12月24日之前聽到說要分開處理,「當時馬主席有介紹余建新董事長要購買華夏公司,但沒特定余是唯一的特定買家;我只是中投公司總經理,聽命董事長指示作業,馬主席沒有指示我」。
汪海清的律師說,中投、光華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,但無證券交易法之適用,起訴書中記載汪海清為行管會義務副主委處理黨產,但這個副主委對黨產事宜並無職權。
汪海清的律師也說,國民黨黨營事業無關人民團體法第27條第4項適用,所以華夏公司股權交易案不需經過國民黨中常會決議,也不需經過公開招標,可由董事會事後追認,另外無須在議價前出具相關鑑價報告。(編輯:李錫璋)10712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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